一、先别慌:这不是"限制出境",是"限制骗出境"
先说结论:9月15日施行的这份新规,不针对正常出海做生意的人。
但它确实会改变一批人的做法——尤其是那些习惯"把材料包装一下""找中介代开个邀请函""让老外客户以旅游签进来谈工厂"的操作。
这份文件叫《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41号。
- 2026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
- 2026年7月22日,李强总理签署
- 2026年7月31日,全文公布
- 2026年9月15日,正式施行
全文19条,是《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配套行政法规。
今天9月5日。倒计时10天。
朋友圈这两天在传"最严出入境新规来了",传得挺吓人。但我把19条原文和三部门答记者问逐条读完后的判断是:
它不叫"最严",它叫"精准"。
管的是三件事——骗出境的人、假材料、黑中介。合规出海的生意人,一条都不踩。
但问题在于:我们这个行业,有太多"大家都这么干"的灰色习惯,正好踩在它的枪口上。
下面这5条,是我逐条比对后,认为跨境物流和出海企业必须在9月15日前改掉的。
二、红线一:你替外国客户开的那张邀请函,现在要负法律责任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出事的一条。
原文怎么写的
第三条:单位或者个人为出境入境人员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应当对邀请内容和证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核实有关信息。
罚则有多重
第十一条:个人为他人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出具虚假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这条砸到谁
我们做跨境物流、做外贸的,太熟悉这个场景了:
- 美国客户要来深圳看厂、验厂、看仓,你帮他出一份"商务邀请函"
- 海外供应商来参加展会,你公司名义给他开邀请
- 老外合作方来谈年度框架,为了图快,邀请函上写的行程、职务、来访事由"稍微润色一下"
以前这是人情,现在是法律责任。
最要命的是"双罚"——公司罚1万到5万,签字的人和个人经办再罚5000到1万。你帮客户"行个方便",最后罚单开在你自己公司头上。
龙哥建议
从9月15日起,邀请函一律走内部审批:来访人真实身份、真实职务、真实行程、真实事由,四项对得上才盖章。留档备查。
一句话:邀请函不是人情章,是法律文书。
三、红线二:技术出海,"人"也被管住了
这条很多人没注意,但它对做品牌出海、技术出海、带样品出境的企业杀伤力最大。
原文
第四条:中国公民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国务院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这条砸到谁
注意,这里管的不只是"货物出口",管的是人。
- 带着核心技术资料、图纸、样品出境参展、拜访客户
- 把未申报的技术、算法、工艺带去海外团队
- 帮境外客户"顺便"捎带的技术方案、检测报告
过去大家盯的是"这批货要不要报关",现在要加一问:"这个人带的东西,要不要过技术出口这一关?"
龙哥建议
企业要建一张表:哪些岗位、哪类资料、去哪些国家,需要提前做出口管制与技术进出口自查。
尤其是研发、技术、产品岗的同事出境,别再"公司没规定就是可以"。
一句话:货物有报关单,技术有审查表。人带了什么,比货带了什么更难查,也更不该赌。
四、红线三:你合作的境外主体上了清单,他人就进不来了
这条是供应链协同上的暗雷。
原文
第五条:外国人被列入反制清单、不可靠实体清单、恶意实体清单或者被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等,需要依法采取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入境等相关措施的,由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按照职责实施。
这条砸到谁
做跨境物流、跨境供应链的,上下游都是跨境主体:
- 你的海外合作方、清关行、海外仓主体,如果被列入上述清单,他们的负责人、技术人员就进不了中国了
- 本来约好9月来中国看仓、谈明年合约的,人直接被卡在境外
- 更麻烦的是:你跟他合资、共管、共用系统的项目,可能一下子失去现场协同能力
龙哥建议
签长约、建合资、做系统对接之前,先查一遍对方主体在不在各类清单里。这一步以前是法务的活,现在应该是业务负责人的活。
一句话:选供应商看价格,选"人能不能见面"看清单。
五、红线四:帮司机、船员、外派员工办签证的,90天内必须备案
这条对跨境物流行业是直接管制,不是间接影响。
原文
第七条:国家对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从事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备案管理。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
第八条: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资和港澳台资企业、机构可以依法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
这条砸到谁
跨境物流行业里有大量企业在"顺手"做这件事:
- 给跨境司机、船员办签证、居留
- 给外派的海外仓运营、清关人员办手续
- 给客户的外籍员工代办来华证件
只要你收了委托、办了手续,就落进了"中介服务"的范围。
过渡期只有90天——从9月15日算起,大概到12月中旬。 过期不备案:
第十二条: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这类服务。 也就是说,你不能再把这块业务交给境外关联公司来做了。
龙哥建议
9月15日之前,做三件事:
1. 自查公司有没有实质从事出入境代办/咨询业务
2. 有,就准备备案材料(人员资质、场所、资金、管理制度、数据安全制度)
3. 没有,就在客户合同里写清楚"证件事宜由客户自行负责",避免越界
一句话:以前是"顺手帮忙",以后是"持牌上岗"。90天,别拖。
六、红线五:客户数据,一条都不能卖
这条看着最普通,但对跨境物流、清关、海外仓这些天天经手大量订单数据的环节,是一条真正的带电高压线。
原文
第十条: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泄露、出售、非法提供在中介服务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罚则(第十三条):有违法所得即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业务、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这条砸到谁
跨境电商的物流和清关环节,天然掌握着:
- 卖家真实身份、店铺主体、联系方式
- 订单结构、货值、品类、销售节奏
- 海外仓库存、客户收件人信息
这些数据过去在灰产市场是有价格的。从9月15日起,卖一条就是刑事风险起跳线。
龙哥建议
把"客户数据"从"业务副产品"升级为"合规资产"来管:权限分级、导出留痕、第三方共享必须书面授权。
一句话:货可以丢,数据不能漏。货丢了赔钱,数据漏了关门。
七、龙哥的判断:监管收紧不是坏事,是在帮老实人清场
写到这里,我想说点行业里的实话。
2026年这一年,跨境物流行业很难。
- 深圳前7个月18家货代集中暴雷,全行业暴雷超30起,涉案接近10亿元,1500多家企业进了失信黑名单
- 美国海关5H、9H查验全面收紧,9H退运率高到八成
- 洛杉矶、长滩港周边,3到5月接连倒下5家海外仓,2000多个卖家被卷进去
很多人问我:这个行业是不是不行了?
我的判断恰恰相反:这不是行业不行了,是行业在清场。
我见过太多这样的公司:低于成本价揽货,靠新客户的运费补老客户的窟窿,出事了换一块招牌重新开张。它们不是在做物流,是在玩资金的时间差。
这种玩法能活,是因为过去"违法成本 < 守法成本"。
而现在,从出境入境监管到海关查验到税务黑名单,一整套规则正在把这笔账重新算一遍:
- 造假材料的,罚
- 不上备案的,停
- 卖客户数据的,关门
- 低价揽货暴雷跑路的,进黑名单
当违法成本终于高过守法成本,老实做业务的人才有活路。
所以我说,9月15日这份规定不是坏消息。
它是这个行业"良币驱逐劣币"的又一块拼图。
八、出海企业/跨境物流公司:9月15日前的6个动作
给你一份可以直接转给行政、人事、法务、业务的清单:
| # | 动作 | 责任部门 | 时限 |
|---|------|----------|------|
| 1 | 邀请函审批流程化:来访人身份/职务/行程/事由四项核对,留档 | 行政 + 业务 | 9月15日前 |
| 2 | 出境事由自查表:出境目的、材料、行程三者一致,留存合同与单据 | 人事 + 业务 | 9月15日前 |
| 3 | 技术类出境专项审查:研发/技术岗带资料、样品出境,先过出口管制自查 | 技术 + 法务 | 9月15日前 |
| 4 | 合作方清单筛查:海外供应商、清关行、海外仓主体是否在各类清单 | 业务 + 法务 | 签约前 |
| 5 | 中介业务自查与备案:是否实质从事出入境咨询/代办,90天内完成备案 | 行政 + 法务 | 12月中旬前 |
| 6 | 客户数据权限梳理:分级、留痕、第三方共享书面授权 | IT + 法务 | 常态化 |
频繁往返东南亚(越南、柬埔寨等)的同事特别注意:出行目的要前后一致,业务合同、物流单据、客户沟通记录随身可查。别信任何"包办材料、包装出境"的中介。
九、附:《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41号)全文
以下为国务院公布的原文全文,共19条,供对照查阅。来源: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7/content_707717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41号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已经2026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6年7月22日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出境入境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中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
国务院外交、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国家和地区战争或者武装冲突、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传染病疫情等安全形势,及时公开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
中国公民应当关注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避免前往及驻留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
移民管理机构在受理、审批中国公民出境入境证件申请和实施出境边防检查时,应当根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通知,提醒准备前往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的中国公民谨慎前往或者密切关注当地安全形势,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注意安全。其中,对准备前往风险等级为最高级别或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发高发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中国公民,必要时应当劝阻其前往。
第三条 出境入境人员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的事由应当真实、合法。
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在核实出境入境人员的身份、申请事由时,可以询问相关情况,要求其出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信息,出境入境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单位或者个人为出境入境人员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应当对邀请内容和证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核实有关信息。
出境入境人员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有权决定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其出境、入境。
第四条 中国公民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违法情形和预防违法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准其出境。
中国公民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经驻外外交机构等核实后由其境内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自回国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准其出境。
中国公民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国务院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第五条 外国人在境外申请办理中国签证或者在口岸申请入境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可以决定1年至5年以内不准其入境。
外国人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处罚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违法情形和预防违法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1年至5年以内不准其入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国人被列入反制清单、不可靠实体清单、恶意实体清单或者被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等,需要依法采取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入境等相关措施的,由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按照职责实施。
第六条 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的人员,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不准出境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刑事案件侦查等情形的,可以不告知当事人。
移民管理机构执行不准出境决定时,应当按照决定机关通知的内容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 国家对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从事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备案管理。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由所在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有具备出境入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和与所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所;
(四)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没有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国(边)境管理的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
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还应当已经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者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
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务。
第九条 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外事、教育、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情况、经营活动等的监督管理,依法公布相关违法信息和不良记录。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条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信息,或者通过夸大宣传、误导性宣传等方式招徕服务对象;
(二)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违规办理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手续;
(三)泄露、出售、非法提供在中介服务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四)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
(五)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从事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六)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扰乱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
公职人员、军队人员等委托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违规办理外国国籍、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境外居留证件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手续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不得办理,并及时向监察机关等报告。
第十一条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的,由移民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个人为他人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出具虚假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由移民管理机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移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违反本规定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由移民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扰乱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由移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处超过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在出境入境人员合法权益保障、中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同。
第十六条 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畅通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的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移民管理机构,是指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本规定所称签证机关,是指驻外签证机关和口岸签证机关。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
最后
这份841号令,管的是"人怎么出去"。
我们这个行业过去十年,把全部注意力都放在了"货怎么出去"上——海运价格、查验率、海外仓、尾程账号、退运押金。
但今天开始,"人怎么出去"和"货怎么出去"一样,都是合规题。
合规的人,一路畅通。
还想赌一把的人,成本正在暴涨。
龙哥给你的一句话:9月15日之后,出海这门生意,拼的不再是谁更便宜、谁更快,而是谁更经得起查。
*本文为行业观察与政策解读,所引条文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41号)原文为准。具体适用与执行口径,以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官方解释为准。文中行业数据引自公开报道,仅供参考。*
*——一个在跨境物流行业观察了10年的观察者*
觉得有用,点个「在看」,转给你身边常出国的同事。
你们公司9月15日前最该改的是哪一条?评论区聊聊。